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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仙居县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仙居县科协)是全县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仙居县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仙居县科协由县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县级学会)和县属企事业单位科协、乡镇科协组成,是省、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省、市科协指导。 第三条 仙居县科协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仙居县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仙居县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 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养。 第八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开展科学论证、技术咨询和其它中介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一条 开展继续教育,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的知识;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做好农函大招生、教学、组织管理工作;做好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所属团体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与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三条 编印学术性和科普性刊物等科普活动,兴办符合县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仙居县科协的领导机构是全县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县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全县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县科协报经中共仙 居县委批准后召开,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全县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县级学会、县属企事业单位科协和乡镇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全县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仙居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县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仙居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县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县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县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职务; 五、批准县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县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推荐单位提出,予以变更,因工作需要,县委员会可以增补或免去委员、常委、副主席、主席。 第二十一条 县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仙居县科协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仙居县科协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提名,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商,提出建议。 第四章 县级学会 第二十四条 县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加入仙居县科学技术协会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登记的县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二、承认仙居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拥有相当数量的科学工作者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有一定的经济后盾。 第二十六条 加入或退出县科协的县级学会,都须向县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学会接受县科协的领导,执行县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县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县科协代表大会。县级学会业务上受相应的省、市级学会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级学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四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理事会。县级学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理事会负责领导,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五章 企业事业单位科协 第二十九条 在科技工作者人数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经县科协批准建立的科协组织,是企业事业单位中科技工作者和技术管理工作者的群众团体,受所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业务上受县科协指导,选举代表参加县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四年召开一次,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章,选举委员会。 第六章 乡镇科协 第三十一条 乡镇科协是乡镇党委领导下的农村科技工作者和农村技术骨干组成的群众团体,是乡(镇)、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的联合组织,是乡镇党委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和农村技术骨干的纽带,是发展科技事业和普及科技知识,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助手,是县科协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业务上受县科协的指导,选举代表参加县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乡镇科协由当地科技工作者、农村科技示范户组成,受当地党委领导,业务上受县科协和机关学会的指导。乡镇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四年召开一次,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乡镇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乡镇科协章程,选举新的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乡镇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仙居县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科协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科协及所属单位、团体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科协及其学会、协会、研究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咨询和中介服务等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建立成果转化及科技普及奖励基金如“金桥工程”、“农函大”等基金。 第三十九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仙居县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仙居县科协。仙居县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XIAN J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县科协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县科协委员会及其常委会。 第四十二条 县科协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县级学会、企事业科协、乡镇科协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县级学会、企事业科协和乡镇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及《组织通则》制定章程,报县科协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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